
111年度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辦法
- 辦法目的: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稱本局)因應夏季用電高峰,減少室外環境熱因素及降低室內熱源,有效的隔熱、通風,減輕室內空調所產生之冷房負荷耗電量,提供隔熱設備補助資源,推廣服務業空調用電隔熱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 補助對象:
本市轄內具有商業登記、法人登記、或本局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 申請補助期間及原則:
- 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 補助採買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止(或補助經費用罄為止)之期間內採購本辦法所補助之品項,購買時點以發票、收據開立時間,或其他本局認可足以佐證採買時點之文件認定之。
- 補助經費:本辦法總補助款經費為新臺幣475萬元,如補助經費用罄,本局得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 補助上限:申請單位於同一營業場所以新臺幣10萬元為補助金額上限。
-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得施工完畢後送件申請;未施工者亦得以報價單(未稅價)送件,審核通過後先行請領80%補助金額,完工後依購買證明文件計算剩餘補助金額。
- 本辦法所補助之節能產品定義:
- 空氣門簾:指具有效防止冷氣外洩之產品,設置長度應等於或大於門寬。
- 吸頂循環扇:指安裝於頂上之風扇,利用側面進氣促進空氣對流之產品,使室內溫度迅速達到恆溫及快速降溫之效,包含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須取得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且標章在有效期限內。
- 玻璃隔熱改善:指隔熱玻璃、玻璃隔熱膜等產品,須檢附CNS 12381或ISO9050測試報告以符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高性能節能綠建材評定基準。
- 補助品項及經費用途:
- 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
- 空氣門簾:補助以未稅價計算,每台補助50%之費用,惟補助單價不得逾新臺幣10,000元。
- 吸頂循環扇:補助以未稅價計算,每台補助50%之費用,惟補助單價不得逾新臺幣2,000元。
- 玻璃隔熱改善:補助以未稅價計算,每才補助50%之費用,惟補助單價不得逾新臺幣400元。
- 補助經費之用途:補助經費僅限用於設備購置,其他施工工程、場地裝潢、商品折扣 (如使用折價券或其他折扣形式支付商品金額)部分不予補助。
- 申請文件與申請方式:
- 申請文件:111年新北市服務業節能補助辦法.7z
- 補助申請表(民表1):
填具「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申請表」(民表1)向本局申請。表格內請領金額為預計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將依核定公文為主。
- 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商業登記影本、法人登記或本局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 電費單影本:
裝設地址之最近半年內任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如該地址有多個電錶,皆須附上電費單;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一併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之關聯關係(如為租賃契約影本)等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資料。
- 報價單影本:
其上應載明產品之廠牌型號、數量、單價,並有廠商與申請者雙方用印。
- 節能產品證明文件影本:
- 玻璃隔熱改善:須檢附符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高性能節能綠建材評定基準之CNS12381或ISO9050測試報告影本。
- 吸頂循環扇:須檢附經濟部公告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供證明)。
- 購買證明文件:
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之開立日期須符合本辦法補助採買期間,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產品之廠牌型號、數量、單價(或併同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並加蓋或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
- 施工證明文件(民表2):
檢附清晰可辨之場所外觀照片、場所內部環境照片、施工前照片、完工後照片、新設備廠牌型號照片,須以彩色圖片作為佐證資料,必要時得以文字說明。
- 補助款領據(民表3):
填具請領金額與公司資料,並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影本。
9.其他佐證文件:
主管機關應審查之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或補充相關文件
資料。
- 申請方式:備齊本辦法陸、一第1點至第5點之申請文件(已完工後始申請者須檢附本辦法陸、一除第4點外之文件)後,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於信封上註明「111年度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 補助審核作業:
- 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將以電話或e-mail通知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5日(工作天);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 核銷作業:
本局核准補助後,將以電話或e-mail進行通知,申請單位於通知日期起30日(日曆天)內需檢具本辦法陸、一第6點至第9點所定申請文件,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並於信封上註明「111年度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辦法」請領補助款(完工後始申請者則免),如未於上述期限內請領補助款,本局將逕行撤銷補助資格,並追回已請領之補助款。
- 抽驗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局得進行電話訪查或安排現場查驗,申請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查核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 補助款撥付方式:
-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
- 審核通過者得依「報價單影本」、「補助款領據(民表3)」,先行請領80%補助金額。並於完工後檢送「購買證明文件」、「施工證明文件(民表2)」、「補助款領據(民表3)」請領剩餘補助金額,倘若完工後購買證明文件與前述報價單金額不同,依完工後購買證明文件計算剩餘補助金或追回部分補助款。
玖、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補助:
- 經查證未完工、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本局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本辦法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單位應切實遵守;如經查申請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通過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本局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未配合本局進行電話訪查或現場查驗。
-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 電話訪查或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 具工廠登記或住家為主體使用之場域。
- 為辦理本辦法補助事項,申請及獲核撥補助款者,視同同意以下事項:
- 同意本局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為長期研析本補助政策成效,同意授權本局得向台電公司查閱獲補助營業場所之電號用電資料。
- 同意本局透過電郵或電話提供有關節能與政策措施訊息通知。
- 同意本局辦理用電追蹤輔導相關措施。
- 本辦法諮詢及申請進度查閱方式:
若有任何補助作業事宜,請洽詢新北市服務業隔熱補助諮詢專線:(02)2960-3456分機5339、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