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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淨零新趨快訊】2025年1月份第3報
國內消息
【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環境部於114年1月16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配合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中,為求太陽光電有效管理,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並促進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及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爰調整再生能源開發實施環評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配合礦業法112年6月21日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
二、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之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
三、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四、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
五、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六、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七、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免實施環評規定。
八、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參考連結: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及促進未來電力交易市場活絡 行政院通過經濟部「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未來以再生能源為主的電源結構及電力交易模式,行政院院會於今(09)日審議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台電公司整合發輸配售資源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且讓綠電交易更為活絡,並將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等新興電力資源納管,可引導業者投資潛在電力資源。
經濟部表示,本次電業法修正主要精神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達到活絡綠電交易,因應電力結構及電力市場轉型趨勢,並兼顧效率管理及開放競爭等目的。修正方向主要有四大部分:1. 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透過廠網整合綜效,提高投資效率及維持供電穩定;2. 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同業互售,增加業者經營彈性;3. 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明確依循法規,降低業者設立風險並擴大潛在電力資源;4. 確保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加強電力交易平台監管機制,確保電力市場公開透明,並得視市場發展成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
參考連結: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及促進未來電力交易市場活絡 行政院通過經濟部「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環境部接軌國際加嚴SRF排放標準正式上路 籲業者儘早改善因應】
環境部表示,有關歐盟的排放標準係針對燃燒設備使用燃料規模訂有不同的排放標準,參照國內使用SRF設備規模對應歐盟訂定燃燒設備粒狀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25~30 mg/Nm3、200~300 mg/Nm3(換算約為97~146 ppm),對比國內現行標準30 mg/Nm3、100 ppm相當,並無落差。另本次鍋爐排放標準加嚴項目外之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明定於固定污染源相關排放標準中(如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經健康風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確認相關風險值可符合美國環保署規範的可忽略風險(低於10-6)或可接受風險範圍(10-4~10-6間)。至於規範污染源應連續自動監測或定期檢測HCl及CO等,係用來掌握燃燒效率,以了解戴奧辛可能生成及排放情形,將持續收集排放數據後檢討加嚴。
參考連結:環境部接軌國際加嚴SRF排放標準正式上路 籲業者儘早改善因應
【SRF白皮書公布 我為唯一不得禁進出口料源國家、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
於2024年9月公布全國66家SRF廠商體檢結果,時隔3個月後,1月14日召開「固體再生燃料(SRF)白皮書」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發布記者會,透過白皮書揭示SRF產能與市場,及訂定辦法強化管理,穩健推進,逐步完善SRF產業發展,我國也是全球唯一禁止進出口SRF料源的國家。
環境部長彭啓明表示,SRF的氯汞含量取消第5級,即氯和汞含量最多只能占1.5%和0.1%;重金屬和戴奧辛等空氣汙染物則比照大型焚化爐的排放標準,每年檢測頻率由1次提高到4次,接軌法國、奧地利等國家做法。「零廢棄是我們的目標,但當每個人都還是會產生廢棄物之下,就能透過轉廢為能的作法來利用垃圾最後的價值,也重申100億的綠色成長基金沒有要投入SRF產業。」
環境部常務次長沈志修表示,國內對於垃圾的處理一定是源頭減量優先,再來是物質循環再利用,當最後沒辦法再利用的垃圾,在符合品質規範下才會做成SRF,國內的使量能和製造量能能夠打平,我國也規定不得進出口SRF料源,承諾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
參考連結:SRF白皮書公布 我為唯一不得禁進出口料源國家、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
【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環境部於114年1月16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本次修正參考各機關提供建議、配合相關法令發布修正及實務執行上疑義予以檢討,其中,為求太陽光電有效管理,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並促進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及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爰調整再生能源開發實施環評相關規定。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配合礦業法112年6月21日修正,調整探礦、採礦應實施環評規定。
二、調整砍伐林木免實施環評之標的,以「經林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永續經營人工林」取代「平地之人工造林」。
三、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四、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
五、增訂地熱發電位於部分環境敏感區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且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規定;另調整位於一般區域應實施環評規模至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六、增訂屋內型變電所邊界與國民中小學(含編定用地)、醫院邊界之直線距離50公尺以上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七、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免實施環評規定。
八、增訂海拔高度1,500公尺以上,採小規模納骨牆型式設置骨灰(骸)存放設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參考連結:環境部修正發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二」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及第十二條附表一、第十九條附表二」
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及促進未來電力交易市場活絡 行政院通過經濟部「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未來以再生能源為主的電源結構及電力交易模式,行政院院會於今(09)日審議通過經濟部擬具的「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讓台電公司整合發輸配售資源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且讓綠電交易更為活絡,並將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等新興電力資源納管,可引導業者投資潛在電力資源。
經濟部表示,本次電業法修正主要精神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達到活絡綠電交易,因應電力結構及電力市場轉型趨勢,並兼顧效率管理及開放競爭等目的。修正方向主要有四大部分:1. 台電公司維持現行經營型態不分割,透過廠網整合綜效,提高投資效率及維持供電穩定;2. 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同業互售,增加業者經營彈性;3. 納管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明確依循法規,降低業者設立風險並擴大潛在電力資源;4. 確保電力交易平台中立性,加強電力交易平台監管機制,確保電力市場公開透明,並得視市場發展成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
參考連結:因應再生能源發展及促進未來電力交易市場活絡 行政院通過經濟部「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環境部接軌國際加嚴SRF排放標準正式上路 籲業者儘早改善因應】
環境部表示,有關歐盟的排放標準係針對燃燒設備使用燃料規模訂有不同的排放標準,參照國內使用SRF設備規模對應歐盟訂定燃燒設備粒狀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25~30 mg/Nm3、200~300 mg/Nm3(換算約為97~146 ppm),對比國內現行標準30 mg/Nm3、100 ppm相當,並無落差。另本次鍋爐排放標準加嚴項目外之重金屬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明定於固定污染源相關排放標準中(如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經健康風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確認相關風險值可符合美國環保署規範的可忽略風險(低於10-6)或可接受風險範圍(10-4~10-6間)。至於規範污染源應連續自動監測或定期檢測HCl及CO等,係用來掌握燃燒效率,以了解戴奧辛可能生成及排放情形,將持續收集排放數據後檢討加嚴。
參考連結:環境部接軌國際加嚴SRF排放標準正式上路 籲業者儘早改善因應
【SRF白皮書公布 我為唯一不得禁進出口料源國家、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
於2024年9月公布全國66家SRF廠商體檢結果,時隔3個月後,1月14日召開「固體再生燃料(SRF)白皮書」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發布記者會,透過白皮書揭示SRF產能與市場,及訂定辦法強化管理,穩健推進,逐步完善SRF產業發展,我國也是全球唯一禁止進出口SRF料源的國家。
環境部長彭啓明表示,SRF的氯汞含量取消第5級,即氯和汞含量最多只能占1.5%和0.1%;重金屬和戴奧辛等空氣汙染物則比照大型焚化爐的排放標準,每年檢測頻率由1次提高到4次,接軌法國、奧地利等國家做法。「零廢棄是我們的目標,但當每個人都還是會產生廢棄物之下,就能透過轉廢為能的作法來利用垃圾最後的價值,也重申100億的綠色成長基金沒有要投入SRF產業。」
環境部常務次長沈志修表示,國內對於垃圾的處理一定是源頭減量優先,再來是物質循環再利用,當最後沒辦法再利用的垃圾,在符合品質規範下才會做成SRF,國內的使量能和製造量能能夠打平,我國也規定不得進出口SRF料源,承諾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
參考連結:SRF白皮書公布 我為唯一不得禁進出口料源國家、不會進口洋垃圾來燒